保安服务管理条例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从字面上来理解,监督是指查看并督促,管理是指负责某项工作使之顺利进行。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要落到实处,除了本条例以上各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许可等措施之外,本章集中对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本章共五条,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要遵守必要的程序规定,并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本条例有关条文对保安从业单位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十九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建立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缺乏自身运转和提供服务的制度规范,会直接影响其提供保安服务的能力,影响其提高保安服务的质量。
在具体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对保安从业单位是否按照本条例要求建立了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于如何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具体要求,保安从业单位不能自行其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公安机关要对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指导,使其按照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并督促其落实;保安从业单位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是全面监管,保安从、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