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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6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所提供的保安服务应当以服务社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故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故意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就应当受到惩罚。本条对此规定了与非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罚。

一、应受处罚的行为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如果保安从业单位违反了规定,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涉密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其违法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隐私和秘密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只有国家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不经当事人允许获取有关信息,其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没有这种权力。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采取改变监控设备位置、方向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就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之所以规定保安从业单位的留存义务,是因为这些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保安服务的原始记录,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批准。如果保安从业单位未经批准,非法修改、擅自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就有可能给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即违反了法定义务,触犯了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力,应当给予处罚。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本项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虽然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保安员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保安员执行的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命令,其行为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意志的体现,保安员只是具体执行人。因此,有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承担。如果保安员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主观意志上看,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指使行为属于故意。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了达成某种目的,例如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条件等,明知其指使行为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干扰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项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公务活动。

本项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指使保安员从事侵犯行为。例如:明目张胆地公开组织保安员从事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让保安员以个人履行工作任务的名义从事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指使保安员从事某项违法行为。首先要注意防止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推卸责任,否认是其指使。要能够证明保安员的违法行为是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命令,按照其命令所为。其次要注意防止保安员将个人违法行为谎称是受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指使。既要准确认定责任,不让违法者推卸责任、逃脱惩罚,又要保护无辜,不使其因被诬陷而受到不应有的处罚。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项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是使保安员提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保障。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不或者基本上不对保安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会使保安员执行任务缺乏制度约束与监督管理,影响其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提升服务质量,甚至会利用工作便利侵害客户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危害严重。如果因为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而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处罚措施 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所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一)罚款 考虑到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也相对较高。公安机关在对保安从业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罚款数额应当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l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笫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力、案的;(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有关规定,则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刑事处罚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涉及的刑事罪名较多,主要有以下八项: 1.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故意毁坏财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