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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2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服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例第二条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服务范围作了规定,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这是本条例规定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法定服务范围。之所以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就起为了与保安服务公司相区分。服务内容不同,对服务主体的资质要求也不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具备向社舍提供保安服务的条件和法定资质,只能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范围作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秩序的活动仅限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本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