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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3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规定。

为了确保保安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在明确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保安员在行使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后,保安从工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或者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

本条赋予了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的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违法指令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违法要求保安员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尤其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或追求经济利益而要求保安员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保安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对于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要求保安员实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保安员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拒绝。保安员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违法指令的权利就是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

保安员行使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并不是说保安员可以随意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的指令。只有在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时,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要求保安员从事明显违法犯罪行为时,保安员才能够行使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权利。明显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指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安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以及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仑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约。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一般情况下,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按照一定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法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保安员与保安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据,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也需要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必须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才能解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其他借口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

三、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降低保安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约提供劳务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其他待遇是指劳动者除依法获待的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岗位津贴、地区物价补贴、劳动保护用品、带薪休假、补贴交通费、误餐费等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报酬要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折抵。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取消其他福利待遇的现象,或者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寻找借口克扣工资、取消其他福利待遇进行打击报复。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服程中依法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保安从业单位如果因为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降低保安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也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降低保安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

四、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具有保障参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减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赖、实现社会安定等作用。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营利的特征。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按照一定 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介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保安从业单位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如果保安从业单位少缴、欠缴、不缴、停缴社会保险费,都是违法行为,不仅要予以补缴,而且还应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经济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更不能因为保安员拒绝执行其违法指令而停缴保安员的社会保险费。而事实上,一些保安从业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投入,经常逃避各种法定的应缴税费,找各种借口少缴、不缴、停缴有关费用,损害保安员的利益。为了确保保安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安员能够正常行使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权,本条明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条的上述规定,能够有效遏制保安从业单位可能因保安员拒绝执行其违法指令而对保安员采取的打击报复,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不因拒绝执行违法指令而遭到侵害,确保了保安员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对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