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8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子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程序的规定。
程序是法律主体实施某项法律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科学、合理的程序是行政许可制度良好运行的必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为规范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申请和许可,明确审批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使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本条对申请程序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及其应当提供的材料、接受申请的机关、审批时间以及审批结果。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请求的人。这里所指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具有精神疾病。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敢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开始。申请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申请人有权通过合法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合法的应答。无论申请人在实体法上是否符合获得许可的条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该权利。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书是指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请求的文书,不仅包括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准予其从事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意思表示,还包括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的有关信息;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公安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是指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对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要求的证明,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耍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接受申请的机关
本条例将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进行许可的权力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由其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授予行政许可。但是,是否有必要由其承担全部工作,立法过程中有关各方存在着不同意见。经过反复研究,立法工作者和主管部门认为:(1)省级公安机关实施的管理相对宏观,不如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情况的了解具体、全面、准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有利于核实情况、发现问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2)目前行政机关编制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繁多,各单位人员数量普遍偏紧,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往往承担着多项职能。各省级公安机关专门从事保安服务业管理的人员较少,有的甚至没有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全部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并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3)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级行政区域普遍面积较大,如果全省的申请人都必须到省会城市去进行申请的相关活动,成本较高,会对申请人正常的工怍、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从便民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地降低申请人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然后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这是一个比较恰当的选择。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本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四、审批时间
行政许可的期限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规定时间限制,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家顺利、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所以,行政许可必须贯彻效率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增强行政决定的可预期性。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依法保障公安机关必要审批时间的基础上,本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初审时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间都是15日,公安机关必须在本条例规定的15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包括周六、周日、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l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不计人工作时间。
五、审批结果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友、送达保安服务许可证。公安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