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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7

第九章 附 则

法律、行政法规中的附则,是附在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后面的规则,即在总则和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它是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同其总则和分则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附则的内容一般是在立法中不宜放在总则和分则中的一些规则,以及在总则和分则中不便解释或者不便列举的一些附带性的规定。附则同总则一样,在分章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是明示的,通常是作为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最后一章。在不分章节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虽然也存在附则的规定,但不出现“附则”的字样,有关附则的内容一般也都放在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最后部分。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规范证件式样的授权规定。

授权,是指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或者机构代为执行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职权法定是对行政机关权力来源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授予的。这是由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职权是人民通过立法授予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多大职权,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多大职权,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一概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就是违法。正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人民通过立法授予的,所以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有限的,并且是受法律约束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机关与其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和职责,都有分工。各个权力主体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在纵向上、横向上都不得超越职权,这样才能保持权力主体分工明确、职权清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律上的授权应当遵循三条原则:一是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二是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三是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制定本条关于规范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式样的授权规定和执行本条的规定,同样必须严格遵循这三条原则。

一、关于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既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也是本条授权规定的根本目的。从本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来看,也是明确的,即: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将三个行政许可证件的式样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的允许没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证件,也是保安服务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有效证件。

保安培训许可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从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安培训单位核发的允许开展保安培训的有效证件。

保安员证,是经保安培训按照有关培训教学大纲,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保安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允许保安员上岗开展保安服务的有效证件。

二、关于被授权的机关及其职权

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本条的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被授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只有国务院公安部门才有权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这“三证”的式样作出规定;二是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即: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条的规定只是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其他证件的式样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授权范围,也不能超出本条规定的“三证”式样的范围;三是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式样进行制作,即:只有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上述“三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其制作的“三证”是无效的。从本条上述这三层含义不难看出,这种授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三、被授权机关不得转授权力

转授权力,是指被授权机关将法律授予的职权再度转移。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被授权机关不得转授权力,这是由依法行政、合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所决定的。我们所说的职权法定原则,应当涵盖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法律依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造成的损害是局部、个别的;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普遍的,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相应也是普遍的。例如,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没有法律授权就擅自规定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或者摊派权力,限制、剥夺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所造成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职权即是权力,也是义务和责任。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的职权、义务和责任必须履行,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移。合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也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降低了行政效能,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有时甚至超过滥用权力,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其损害不是个别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凶此,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本条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一授权规定中的职权只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行使,其他任何部门、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作出规定,因而不能将其职权再转授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