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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7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对保安员从业保障措施的规定。

保安员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保护客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要防范、处理各种风险,随时都有可能面对突发情况,自身在处理有关意外事件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为了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心、负责地从事保安服务,在不幸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本条例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抚恤优待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意外伤窖保险

保安员是一个高风险职业,随时面临受到意外伤害的危险。为了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安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台皂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补偿,本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从业单位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险,也可以减轻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受到意外伤害而承担的经济负担。

根据中国保险盟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产品定稻暂行办法》 (2000年3月23日保监发[2000] 42号公布)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具体可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三大类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这里所说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霞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3)人身意钋伤害保险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引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渭“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义务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是缴费义务人)。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曰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万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闪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则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率 (以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为例)一般分为4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投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修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此外,民航、客运等领域的一些部门规章也对意外伤害保险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l号公布,自2007年1月l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二、关于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作用在于,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安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保安从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问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网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述第(1)、(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述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中清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前述规定应当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没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保安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安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沦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安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保安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保安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接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E: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保安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I: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保安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保安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保安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保安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介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保安员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安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保安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保安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保安员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保安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几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保安员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保安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保安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保安员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关于抚恤优待

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土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目前我国关于烈士抚恤优待规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是《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其中规定,我国人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殴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聒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上述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r叮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关于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在对烈士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上,国家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政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1日民[2004]192号公布)对烈士子女在教育方面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优待措施。其中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如果是在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烈士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各地可依据该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鼓励、保护公民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2008年7月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决定》,对如何奖励、保护见义勇为公民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也包括保安员。该决定规定:(1)充分认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对于大力弘扬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市、县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工作。(2)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公民的表彰奖励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对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优抚措施,提高表彰奖励标准,强化表彰和奖励工作。对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予“昆明市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要加大对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经费的投入,积极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和接受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事业的捐赠和支持,加强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使表彰和奖励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3)切实强化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护措施。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护措施。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护工作。被授予“昆明市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享有创业、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先权。阏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见义勇为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公民奖励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充分展示见义勇为公民的良好形象和先进事迹。要鼓励和表彰为见义勇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创新宣传模式,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增强社会影响力,努力形成见义勇为光荣,人人支持、人人争当见义勇为公民的良好社会风尚。(5)加强对见义勇为公民奖励和保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纳入创建“平安昆明”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成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