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50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员招录、待遇和培训的规定。
一、关于保安员的招录
要成为保安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招录保安员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义务对申请人员的条件、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查的内容方面,要看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是我国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身体是否健康,品行是否良好;有无受到过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3次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记录;是否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是否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是否被吊销过保安员证以及被吊销的时间、次数。此外,对于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要审查其是否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是否年满20周岁,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是否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酌规定,是否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在审查的形式方面,保安服务公司或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要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关于保安员的待遇
(一)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保安从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保安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祭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保安从业单位与同一保安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保安员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保安从业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保安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保安从业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保安员说明理由。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安从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保安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舍或者全体职工讨沦,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保安从业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保安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保安员。
(二)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主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目前,我国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条件和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培训制度
取得保安员证,证明从业人员具有从事保安服务的基础性知识和能力,可以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但是,这并不是说保安员的知识就足够了,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求、工作需要和特定服务客户的要求,保安员还应当不断地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以满足工作需要。在这一方面,保安从业单位责无旁贷,应当建立保安员培训制度,组织保安员进行培训。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完整地筹划保安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的目标、负责培训的机构和人员、培训时间安排、培训课程没置、培训效果测评以及培训经费、场地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保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既可以组织保安员脱产培训,也可以利用保安服务之余的工作时间进行培训;既可以进行纯理论培训,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现场案例教学。
关于培训内容,应当以从事保安服务所必需的有关知识为主要内容。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培训应当包括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三个主要方面的培训。对保安员进行法律教育,在内容上应当以与其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为重点,使他们通过耳熟能详的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对保安员进行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应当主要包括保安礼仪常识、工作规则、语言表达、防卫技能、消防知识与技能和建筑防火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要根据保安员所要服务客户的不同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果保安从业单位有条件为保安员提供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其他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保安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增强保安员的劳动能力,拓展从业范围,国家也持欢迎态度,予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