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0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参与保安服务经营活动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有关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