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2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保密义务和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从事违法活动的规定。 本条旨在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关于保密义务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个人信息等事项,,这些秘密有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有的关系到客户的安全及自身利益,有的关系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如果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没有注意保守这些秘密,就可能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甚至会给窃密者创造条件,从而给国家安全带来危害,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侵害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给客户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因此,确定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的保密义务,对于确保国家安全、确保公共利益、确保客户安全和利益、确保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的意义。 (一)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保密的范围 保密是保守秘密的简称,是指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扩散的行为。所谓秘密,是指不愿或不能被人知悉的事项与信息。根据秘密涉及的范围与对象,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应当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掌管重要的国家秘密的部门,主要有:各单位的机要部门、机密资料室、档案室、文件库、资料室;掌管国家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中期、长期和年度计划,战略物资和军用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及自然资源储最等数字的计划、统计部门;掌管重大决策以及掌管需要保密的重要技术、工艺的业务部门等。根据重要程度,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保密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客户信息是指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个人隐私等。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住所地、电话、人员、家庭、工资、身体、车牌号等涉及客户的任何信息。 保密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客户明确要求保守涉及客户违法犯罪、违反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信息的秘密,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二)保密措施与要求 根据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的工作性质与实际隋况,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在保守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不询问、不阅听、不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2)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与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3)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与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4)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与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与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6)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与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保安从业单位在保密工作方面,还应做到:(1)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要由专人执行。(2)对于涉及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指定负责人批准。(4)发现需要保密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珂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和客户。 二、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本规定是对保安从业单.位在保安服务中提出的涉及业务范围及勤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妨害执行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保安服务实际工作中,执行勤务服务的保安员往往受到客户单位的指示或唆使,对于到客户单位执行工商检查、税务检查、生产安全检查、卫生检查、质量检查等多种公务活动的工商、税务等工作人员进行阻挠或设置障碍等变相阻挠,从而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债务是债的一种称呼,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清求债务人依法偿还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有依法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的具体对象一般有货币、有价证券、劳务、知识产权等法律所不禁止流通的物或不禁止的行为。如果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或禁止的行为,则为非法债务,如因赌博、贩卖毒品形成的债务等都是非法债务。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务或语言不合、观点不同、利益冲突等引起的争吵、厮打、不和等事件。根据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同,纠纷可分为债务纠纷、家务纠纷等,对于纠纷的处理,一般有当事人自行和解、民间调解组织调解、巾问人说和、公安机关调解、司法机构调解及人民法院调解与判决等。 暴力也称武力,是指通过施加力最致其身体受损的行为,暴力的形式有击打、捆绑、冻饿、电击、刀刺、强光照射、非法拘禁等。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施加暴力为威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条件。无论是对于债务或是各类纠纷,包括因债务引起的纠纷,最终的解决都要合法、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来解决,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有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从法律上讲,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不具有追索债务、处理纠纷的职责,业务范围也不包括追索债务、处理纠纷。如果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利用自己的人力优势,追索债务、强行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去处理纠纷,就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本条的规定,旨在杜绝那些在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员在客户单位的指示下,跟随客户单位的人员到客户单位的债务人那里去索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安员的跟随实际上就是一种威胁的方式,有的甚至由保安员直接出面使用武力索债,这些看似提供保安服务的情形,实际上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去追索债务、处理纠纷,都是违法的、应当严格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