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1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员装备配备的规定。
一、装备配备的原则
保安员所从事的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职业风险相对较高。为了保障保安员自身安全、便于在工作中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在岗保安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材装备。同时,为了便于开展保安服务工作,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也需要配备一定的交通、通讯工具。根据近年来全国各地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装备配备的经验,参考国外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的装备配备,结合我国保安员的工作性质、岗位情况及国内社会治安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安员装备应当坚持以岗位需要为主的原则来配备。
岗位需要是指保安员配备的装备是保安员工作岗位必须装备的器材装备。岗位需要原则也考虑了保安员工作性质及岗位要求等实际情况。保安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其工怍岗位职责权限仅限于客户单位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具有特殊的权力,因此保安员的装备配备就要考虑这一情况。同时,由于保安员的工种、岗位不同,其所需要的装备器材也不同,因此配备保安员装备时还要根据其不同岗位的需要有选择地进行配备,而不能对不同岗位的保安员进行统一配备。
二、装备配备项目与标准
根据保安员亚作性质、岗位需要及保安专用装备的用途,一般来 讲,保安员装备的配备项目包括以下七类:
1.交通工具。包括巡逻、消防、押运等岗位需要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2.通讯设备。包括市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无线基地台、车载台、对讲机、扩音机等现代通讯器材。
3.非杀伤性防卫器材。包括橡胶保安棍、保安哨笛、强光手电筒、防水防爆电筒、催泪瓦斯罐、辣椒水雾喷罐、防暴枪、防爆毯、警示示意牌、警戒带、防弹运钞车、防护盾牌等。
4.人体安全防护器材、,包括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弹面罩、防刺服、防刺靴、既到于套、反光背心、防毒面具、防化服、医用防护服、橡胶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帽、绝缘鞋等。
5.救生器材。包括救生衣、急救包、救护箱、灭火毯、担架等。
6.训练器材。包括场地训练器械、单员训练器材等。既有基本身体素质训练方面的器材,也有技能训练方面的器材。
7.其他器材。包括指北针、秒表、勤务表、勤务袖标、巡逻棒、绳索、软梯、折叠梯、检测仪、手持喊活器、路障等。
应根据保安员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配备保安员装备,将保安员大致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保安需要,分别设定不同的配备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保安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保安工作需要,将保安员装备配备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必配是指保安服务公司在日常保安服务中必须给保安员配备的装备,选配是指保安服务公司可以根据保安员岗位工作需要及经济条件有选择地配备的装备。
三、武装守护押运保安员的装备
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由于工作。性质和岗位特殊,除配备一般性的保安器材装备外,还特别配备了防暴枪等押运器械。
押运器械是指保安公司在从事押运工作中,为保护押运目标安全而给执行押运任务的保安员配备的攻击性、防卫性器械。押运器械可按用途分为两类:一类是攻击性器械,如防暴枪支弹药、橡胶棍、哨笛、强光电筒、催泪瓦斯罐及其他非致命性攻击器械;另一类是人体安全防护装备,如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服、防割手套、反光背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及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
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枪支许可制度、使用保管制度、淘汰报废制度、检查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1.枪支许可制度
枪支许可制度是国家严格控制枪支规模、保障法定枪支权利、界定非法枪支的最基本制度。
枪支许可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配置、配备、销售、购买、运输等一切涉及枪支生产、拥有、流通的行为,都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机关的许可,取得配售许可证、持枪证等相应的许可证件予以证明;取得法定的许可证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有关涉及枪支的活动必须在许可证件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许可证件持有人必须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许可证件持有人被认为不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应收回或吊销其许可证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配备枪支的,需要遵循许可制度,依法申请持枪证。
2.使用保管制度
使用保管制度是取得枪支使用许可的单位、个人必须履行的控制枪支状态的义务,其核心是防止枪支失控,确保合法使用枪支。
使用保管制度包括:单位酡置枪支,要明确具体的枪支管理责任人,负责枪支的日常使用保管;配置枪支的单位要有可靠的枪支保管设施,达到防盗、防抢夺及枪弹分离存放的要求;配置枪支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枪支领用审批、登记、入库清点等制度;携带枪支时必须携带持枪证,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必须确保对枪支实行集中保管。
3.淘汰报废制度
淘汰报废制度是淘汰和报废枪支的统称。淘汰枪支是指根据行政指令统一停止装备、使用的枪支。报废枪支是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凡需要淘汰报废的枪支,要与持枪证一起及时收回送缴公安机关销毁。
4.检查制度
检查制度是负有枪支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枪单位及配备枪支的个人使用保管枪支等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是公安机关发现问题、加强监督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5.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违反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违反者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违法使用枪支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保安服务公司中,因不按规定使用枪支或使用枪支不当而造成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某省一保安企北的保安员在擦拭枪支时,因枪支走火而将另一保安员击伤;另一省的保安押运员在一金融单位门口与人发生争执,误认为影响到押运安全而开枪,将对方打死,不仅给保安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开枪的保安员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安从业单位枪支管理制度
配备枪支的保安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枪支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枪支管理责任制,就是要在保安从业单位内部逐级建立枪支管理责任制,把枪支管理的责任逐级落实到具体人身上。保安从业单位的负责人要负总责,承担枪支管理制度的建沈、检查落实、完善没施、隐患整改等全面责任。
2.严格落实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掌握配枪人员资格条件和基本情况,确保 持枪人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掌握利控制枪支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知识。
根据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2)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3)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4)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5)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凡符合条件需要配备枪支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枪支使用与管理的严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配备枪支。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准持枪上岗。对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自身心理素质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有酗酒恶习等情况的保安员,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并调离管枪用枪岗位。
3.建立健全枪支保管使用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要求,枪支保管主要有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领退登记、用毕清退,保管设施可靠三项制度。保安从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枪支保管的三项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枪支的保管。同时,要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确保不发坐枪支被盗、被抢夺、被乱用的情况及管理混乱现象。
(三)保安从业单位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枪支的申领
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四)保安从业单位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枪支的日常使用
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使用枪支:(1)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2)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在存放大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1)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2)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保安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