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5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公布和施行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法规的公布是指由特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怯规向全社会予以公告,法律、法规的施行是指法律、法规开始生效。有的法律、法规在公布的同时即予施行,即自公布之日起就正式施行,发生法律效力。有的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施行,本条例的施行就属于这一类型。考虑到本条例是一部保安服务业监督管理方面十分重要的法规,关系到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和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转换,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而这部法规又规定r很多具有创新意义和开拓意义的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都需要一个学习和领会的过程。因此,在本条例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施行,可以有比较充分的时间让有关方面来大力宣传这部法规,让各级行政机关、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深入学习和掌握这部法规中的一系列规定,为今后很好地贯彻实施本条例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