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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2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武装守护押运业务是指依法接受客户委托,为金融、展览、重要设施、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交通系统等方面的客户提供武装守护、押运的服务。本条所规定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一种,因其性质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比较独特,业务涉及社会关键领域,服务手段武装化程度高,因此,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涉及枪支的使用和管理,而且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社会对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需求比较稳走,为了加强对枪支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使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避免盲日扩张造成资源浪费,需要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不能完全采用市场竞争,对企业准入要实行调控,控制从业单位数量,以保障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市场的有序、安全。为此,本条例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从资格、数量、地域分布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成为保安服务公司,并不当然具有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资格。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只有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才能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是保安服务的一项特殊内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首先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对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基本条件,即: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没施、装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考虑到这部分要求对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完全一致,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规定,因此立法工作者在条文上对本条规定作了技术处理。

三、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资本是公司实力的货币化体现。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保安服务公司的从业能力、装备、从业人员素质和风险承担能力都有着更高的要求。为了使保安服务公司具备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能力,有必要对其资本实力提出严格要求。立法工作者和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了当前我国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设备、从业人员、后勤支持、管理系统等基本情况,了解了部分客户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了解了部分设备的市场价格和发展趋势,并参考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经过反复比较、权衡、听取意见,最后将注册资本规定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在出资形式上,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杈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四、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有序运行,既是市场行为,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一为了确保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仅在经济方面进行市场化运作,还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在二者出现冲突时能够优先维护本国、本民族的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经过慎重研究,并全面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本条例从资本性质方面对从业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国有独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保安服务公司才可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从资本性质方面对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资格作出特别规定,是我国保安服务业依法、安全地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相互学习借鉴,并为建立和完善国际保安服务基本规则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五、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倒》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武装守护押运业务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保安服务公司具有合格的工作人员至关重要。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2)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3)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4)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

考虑到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执行往往伴随着服务对象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因此,除上述条件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装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以满足做好服务的需要。目前,我国关于专用运输车辆的标准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汾( GB7258 -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 2004)等,关于通讯、报警设备的标准有《北斗一号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JT/T590 - 2004)等。申请人装备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