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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7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仅仅靠公安机关自身还不够,还必须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的作用。本条规定旨在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有效监督。社会监督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公安机关本身的人员和力量有限,日常管理活动也比较复杂,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活动千变万化、丰富复杂,公安机关不可能随时随地去检查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活动是否违法。另一方面,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分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其活动也分散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渗透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只有亲自感受才能了解其服务和管理质量。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活动最广泛、最直接的感受者和接触者还是社会、群众,社会力量是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活动是否依法依规从业的最直接的监督者,是公安机关最好的监督辅助力量。同时,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贯彻群众路线,信赖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管理机关,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靠社会、群众,才能做好各项工作。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更需要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才能取得实效。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在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因此,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信函、当面反映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可以具名公开身份,也可以匿名不公开身份。对具名投诉但不愿对外公开身份的,接受举报的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活等投诉方式,接到投诉后,应当作记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提出投诉的社会公众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