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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1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保安服务的提供不是垄断性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可以进行市场竞争,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招用保安员,为本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目前,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还有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据公安部统计,这类人员约有150多万人,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招聘的保安员。其中一些保安员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和培训,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不高,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有必要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本章对自行招用倮安员的单位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黻、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 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资格以及娱乐场所招用保安员的规定。

一、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条件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宥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干预。(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能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

虽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是专职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但是就保安服务而言,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保安服务公司一样。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没有下列情形:受到过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3次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3)取得保安员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本单位的安全,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有关的工作职责分工和管理、应急措施等具体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对有关岗位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确定各工作岗位的关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关于娱乐场所招用保安员的特别规定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可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在以往,有的娱乐场所私自招聘保安员,这些非正规保安员缺乏专业素质,不能有效排除场所内的各种安全隐患,对违法犯罪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先期处置,甚至个别场所的黑保安看场子、充当打手,导致场所内寻衅滋事、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因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本条例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了衔接,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公安部颁布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都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要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公司。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