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1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来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将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义务的规定。
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之后,若要以保安服务公訇的名义从事保安业务,向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申请人还需要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我国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级别和地域分工负责保安服务公司的登记工作。保安服务公司进行设立登记主要有以下意义:(1)确认公司取得一定的法律资格。保安服务公司一经注册登记,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2)便于公众了解保安服务公司的有关情况,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3)便于政府对保安服务公司实施监督管理。(4)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保安服务公司一经登记设立,即可以此对抗第三人;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或者登记事项不实,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安服务公司办理登记,由保安服务公司的组建负责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保安服务公司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是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是否给予保安服务许可,是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保安服务能力进行的业务审查;是否给其办理工商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是否具备营业能力进行的资格审查。申清人只有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去办理工商登记。但是,申请人所获得的保安服务许可不是无期限的,如果申请人在获得许可之后长期不办理工商登记,为了保障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安全,维护行政许可的权威,就应当取消其资格。为此,本条规定,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考虑到保安服务公司的特殊性,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有必要将其设立情况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为此,本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负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在申请保安服务许可时,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公安机关审查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其法定代表人在营业后发生变更,也应当经过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只有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才可去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本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依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2)对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