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3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制度的规定。
考虑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招用员工专职从事本单位的保安服务工作,与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的性质不同,本条例未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规定进行事前审查,仅要求其在开始提供本单位保安服务活动后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以使其保安服务活动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视野。
一、关于备案内容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保安服务方面的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具体情况是指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以及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等。
二、关于接受备案的机关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员的从业行为,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投诉以及对保安员的投诉。因此,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将其从业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业的发达程度与所在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紧密相关,为了做到既能够对本地区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实施有效监管,又能够在宏观上对本地区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有整体把握,促其健康有序发展,确定哪_A级别的公安机关接受备案比较恰当十分重要。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和主管部门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省级公安机关的监管面过大,很难做到对具体的保安服务单位宾施有效监管,而县级公安机关以事务性工作为主,很难在对保安服务单位的宏观调控方面发挥全面作用,因此,本条例将接受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的公安机关定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关于进行备案和撤销备案的时间要求
为了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从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视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及时的将开始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情况和停止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对于具体时间,本条例明确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