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程序的规定。
一、申请人
本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新设申请,申请人是指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请求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具有精神疾病;另一类是增设业务申请,申请人是已经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
二、应当提供的材料
对于新设申请来说,需要提供的材料既包括对从事普通保安服务业务的一般要求,也包括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特殊要求。即:(1)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即: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对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要求的证明,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2)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即:认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的证明;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土的证明,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证明,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的证明。
对于增设业务申请来说,提出申请的保安服务公司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只需提交符合第九条专门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即可。即:认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的证明;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证明,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证明,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的证明。
三、接受申请的机关
目前,保安服务公司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部开展保安服务十分普遍,为了便于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本条例将批准权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由其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授予行政许可。考虑到省级公安机关实施的管理相对宏观,不如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情况的了解具体、全面、准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有利于核实情况、发现问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怍出决定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因此,本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四、审批时间
本条例规定,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初审时间为15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间也是15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必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审批结果
对于新设申请,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应当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增设业务申请,由于申请人已经具备提供保安服务的资格,所以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申请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保安服务公司提侠的保安服务领域的扩展。如果批准申请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只需对其业务领域作相应增添即可。因此,本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这种做法不乏先例。例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