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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5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制度建设以及保安员素质建设的原则规定。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属于从业单位的基本制度,对其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实;现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有效管理,实际上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和有效延伸。因此,本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加强保安服务管理、教育和培训,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这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公安部颁发了《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教育部、公安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都提幽了要进一步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保安从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进而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本条例规定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目的在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直接依赖于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是保安员从事保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优秀的业务素质盲接关系保安服务质量的高低,保安员有无严格的责任意识,对于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不可缺少的作用。保安从业单位在加强保安员队伍素质建设方阿责无旁贷,应当严格进行管理、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