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6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规定。
枪支是枪的总称,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枪支都实行严格管制,一些原来放开的国家也纷纷采取措施加以限制。无论是从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治安形势来看,还是从今后长远发展考虑,我国都必须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配备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枪支的日常管理、枪支的运输以及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作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同时规定: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也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来说更是如此。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广泛服务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工作贯穿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使用得当,其配备的枪支是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利器;使用不当,其配备的枪支是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的凶器。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数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枪支使用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情形。为此,本条例加强了对枪支使用培训的管理,明确要求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目前,我国的警察院校主要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内蒙占警察职业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浙江警察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山东警察学院、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北警官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各地公安机关也设立了一些人民警察培训机构。保安服务公司要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进行。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在对保安员进行培训时,应当把握好培训的尺度,以做好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为原则,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可以对培训工作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
由于培训工作既超出了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范畴,又属于对国家公权力机关之外的机构人员的枪支培训,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本条例规定,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