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9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应受处罚的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授权并依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身体。保安员和客户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保安员只能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依法提供服务,其工作不得超出服务范围。保安员不是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权,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搜查他人身体,即属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对其进行欺侮羞辱,使其蒙受耻辱。如果保安员实施了侮辱、殴打他人的非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剥夺、限制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不管出于何种理由,保安员都不得非法扣押他人的证件和财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证件和财物是指公民合法拥有的证件和财物,不包括保安从业单位在保安服务过程中提供使用的证件(如小区出人证等)、物品等。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公务时,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非法阻碍。如果保安员非法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作为保安服务的提供者,保安员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合法服务,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服务。当今社会诚信体制不尽完善,拖欠债务较为严重,纠纷纷繁复杂,一些客户在正常手段无法尽快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雇用保安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追索债务、处理纠纷,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安员对这种要求应当拒绝执行。如果保安员未予拒绝,按照客户或者本单位的要求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处置纠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保安员有义务维护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如果保安员删除改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或者将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非法扩散出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稳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员由于工作之便往往能够获知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有关涉密信息。保安员对获知的涉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本条例第三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保安员违反保密义务,非法泄漏涉密信息,将其非法传播出去,就侵犯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泄漏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本项属于涵盖式规定。现实生活复杂多样,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保安员工作场景千变万化,本条例不可能将各种可能的违法行为全部列举出来,只能将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行为予以列举。因此,在立法技术上,立法工作者采用了这种列举加涵盖的方式。即使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列入上述范围,只要实质性地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处罚主体
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由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负责。如果保安员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考虑到其性质的严重程度,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对此,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要予以积极的全程配合,不能说既然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就可以撒手不管。
三、关于处罚措施
对于本条规定的保安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条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规定分别给予训诫、吊销保安员证、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四种处罚措施。
(一)训诫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保安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二)吊销保安员证
保安员实施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就已经,严重违反了保安员的基本从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不应再从事保安员工作。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保安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三)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产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以下一些: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卜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