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7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对保安服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属于执法犯法。这同宪法的要求相背离,同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相背离,其影响和危害十分严重。对此,必须依法惩处。
滥用职权是指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也包括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例如,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有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样,如果有关人员出于私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也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务上不作为,包括不尽职责、擅离职守。二是工作上马马虎虎,漫不经心。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人民警察徇私舞弊,是指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或法律作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
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如果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