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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3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提供保安服务时各方义务的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提供的保安服务也是一种产品,只不过这种产品不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的有形物品,而是一种旨在保护客户单位安全的服务。这种安全服务像其他产品一样,有自己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保安服务质量的规范化既是社会对保安服务的要求,也是现代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方向。我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发展较晚,由于受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保安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大,长期以来服务质最不高,规范化要求低,属于低水平的服务行业。这种现状与社会对保安服务的高质量、高标准要求及现代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极不适应。尤其是随着保安服务市场场对外开放,本土保安服务公司如果不从规模、服务质量、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提高竞争力,其业务在今后的保安服务市场中将会逐步萎缩,甚至有倒闭的可能。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原因,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行业在主管部的引导和督促下,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保安服务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这对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保安服务公,司的竞争力、维护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保安服务规范化的技术标准主要体现在2006年1月 5日公安部发布的《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 GA/T594-2006),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对保安服务操作提出了具体的基本要求,对门卫服务、守护服务、巡逻服务、押运服务、随身护卫服务、人群控制服务、技术防范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等从制定服务方案、保安勤务前准备、保安勤务实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勤务制度、岗位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保安员的基本条件行为规范、职责以及保安管理火员的职责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保安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评审、保安服务准备、保安服务质量的检查与改进、不合格服务的到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贯彻落实《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是实现保安服务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和保安服务的根本要求。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客户单位之后,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条件是指为了做好保安服务而提出的要求或者定出的标准,比如,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工具等。保障主要是指制度性保障等,比如,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接受保安员的安全检查提出明确要求等,为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