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0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技术防范产品及保护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规定。 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保安从业单位在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时,经常要借助于技术防范产品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有的保安服务公司还专门从事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依法、有效、合理地使用技术防范产品,是确保客户单位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的重要保障。为此,本条明确了保安从业单位选择、使用技术防范产品及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留存、查阅、复制等方面的要求。 一、国家对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规定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的《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技术防范产品包括10类,具体为:(1)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包括有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汽车防盗报警器、无线传输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接触式和感应式报警出入口控制设备。(5)防盗保险柜(箱)。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6)机械防盗锁。包括防盗安全门专用锁、汽车防盗排,档锁。(7)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楼寓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8)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安令门、金库门。(9)防弹复合玻墒。(10)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报警器、报警触发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 国家对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及生产翳记制度。实行T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由公安部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安部组织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目前,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适用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国内外生产企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适用于产品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 二、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是用于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质量非常重要。如果质量不合格,会直接导致产品或工程安全防范功能的失效,增大财产损失的风险,危及被保护者的人身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和提高技术防范产品、工程质量的霞要环节,是我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 保安从业单位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国家对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规定及技术防范范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技术防范产品,以确保保安服务对象和客户的安全。 三、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应遵守的有关规范及要求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监控是指利用视频探测手段等对目标进行监视、控制和信息记录的活动。视频监控系统是以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叔没立视频监控点,将临控图像实时传输到保安监控室,有的甚至同时传送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列图像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保安监控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社会动态,有效提高保安服务水平和效率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足各种类型的摄像机(或视频报警器)及其附属设备,传输方式可采用同轴电缆或光纤;系统的终端设备是显示、记录、控制、通信发备(包括多媒体技术设备),一般采用独立的视频中心控制台或监控…报警中心控制台。监控设备与系统涉及的产品技术规范,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只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和系统才是合格的,才能选择使用。 由于监控系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安全,关系到保安服务的效果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声誉,因此,保安从业单位在使用监控设备时,首先要遵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的技术规范,选用产品质量合格的设备;其次要遵守有关监控设备使用的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最后要合理安装,在使用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偷窥他人隐私,不得随意传播、扩散监控资料。 近年来,各系统、各部门普遍安装使用监控设备,对预防违法犯罪、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使用监控设备上,经常发生监控人员偷窥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或者安装不合格的产品,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了避免保安服务业发生这些问题,本条例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中使用监控设备要遵守有关技术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四、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对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留存备查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在保安服务中使用监控设备和系统,能够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全天候地为客户提供不问断的监控服务,从而确保容户的安全。监控没备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会自动地将监控情况形成一定格式的影像资料,并在出现警情时自动通过没定的程序向警方报警,并将报警情况记录下来,这就是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为了便于在事后了解监控区域发生的安全等问题,及时全面排查、解决监控区域的纠纷,如银行营业厅出现的存取款纠纷、居民区发生的纠纷及各种治安、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监控形成的影像资料与报警记录都要妥善保留备查。从档案管理的角度看,留存备查的期限应当越长越好,但从实际情况看,一则监控形成的大部分影像资料事后并无使用、参考价值,二则大量氏时间留存这些影像资料需要占用系统大量空问和资源,或者需要耗费大量的影像带,利用价值却并不高,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监控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要求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至少留存30日备查。30日的留存备查期既可以满足基本的调处纠纷、侦查破案的需要,也不会造成大量的监控系统资源浪费。 在30日的留存备查期间,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要妥善保管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损毁、丢失,这是法定的要求;超过30日的留存备查期,是否继续保留.由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根据情况决定。 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对于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无论是在形成之初,还是在30日的留存备查期,甚至是超过30日的留存备查期后,都要妥善保管,不得对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作任何修改、变动,也不得供无关人员观看,不得向媒体提供,更不得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扩散。